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确保成果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精度要求。

6.1.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所引用依据的正确性和时效性,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和工程结算编审范围的完整性负责。

6.1.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6.1.4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结算或结算审查工作的,应当实行个人签署负责制。

6.1.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结算编制,审核和修改,成果文件提交,报审和归档等应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

6.2 档案管理

6.2.1对于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6.2.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结算编制与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6.2.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行归档的文件,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6.2.4 归档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6.2.5 归档文件应包括本规程第4.14.75.15.7节所列内容,且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6.2.6 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6.2.7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2.8归档文件必须完整、系统,能够反映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活动的全过程。

6.2.9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6.2.10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

6.2.11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